
[pawn;mortgage] 以财产作抵押借钱
旧指一方把土地或房屋等押给另一方使用,换取一笔钱,不付利息,议定年限,到期还款,收回原物。 毛 * 《论政策》:“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
典借是中国传统民事法律中的特殊契约形式,指债务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交付债权人占有,以此获得借款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以物为质,兼具担保与融资双重功能。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该行为包含三个要件:一是设立书面契约,需载明典价、期限等要素;二是典当物在约定期限内由债权人占有使用;三是债务人可于约定期满后原价赎回,超期未赎则债权人取得所有权。这种制度在《唐律疏议》中已有记载,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更详述了"典不破卖"原则,即典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现代法律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1条沿袭了传统典当规则,规定典当行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典当管理办法》第31条特别强调,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共同验证。相较于普通质押,典借更注重物的用益功能,例如房屋典当后承典人可居住使用。
“典借”是一个多义词,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以下是综合不同来源的详细解释:
指以财产(土地、房屋等)作为抵押物换取资金,常见于传统借贷形式。其特点包括:
指引用典故或典籍中的内容来佐证观点,属于比喻性表达。例如在文章中借用历史典故增强说服力。
场景类型 | 核心特征 | 示例 |
---|---|---|
经济活动 | 抵押借贷 | “农民典借土地换取资金” |
文学创作 | 引用典籍 | “文章典借《史记》典故” |
现代汉语中,经济层面的“典借”已逐渐被抵押贷款等金融术语取代,但在历史文献或特定语境中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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