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的意思、辭職的詳細解釋
辭職的解釋
[resign;hand in (send in) one's resignation] 辭去所擔任的職務
他向上級提出了辭職要求
詳細解釋
(1).辭去官職。《漢書·谷永傳》:“宜深辭職,自陳淺薄不足以固城門之守。” 唐 戴叔倫 《酬袁太祝長卿小湖村山居書懷見寄》詩:“背江居隙地,辭職作遺人。”《警世通言·拗相公飲恨半山堂》:“ 荊公 從夫人之言,一連十來道表章,告病辭職。”
(2).泛指辭去職務。 楊沫 《青春之歌》第一部第三章:“真不巧得很,前兩天他們夫婦才辭職另有高就。”
詞語分解
- 辭的解釋 辭 (辭) í 告别:告辭。辭訣。辭行。辭世。辭别。 不接受,請求離去:辭職。辭呈。 躲避,推托:不辭辛苦。辭讓。辭謝。推辭。 解雇:辭退。 同“詞”。 優美的語言:辭藻。修辭。 講話;告訴:“請辭于
- 職的解釋 職 (職) í 管理某種事務,分(坣 )内應做的事:職業。職務。職守。職權。天職。盡職。 執行事務所處的一定地位:職工。職位。職員。職稱。以身殉職。 舊時公文用語,下屬對上司的自稱:卑職。職當奉命。
專業解析
辭職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如下:
一、核心釋義
辭職指主動請求解除自身所擔任的職務或工作。其核心包含兩層含義:
- 辭去職位:指個人基于主觀意願,向雇主或上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職務的正式行為。
- 終止職責:強調結束與職務相關的權利與義務,需通過法定或約定程式完成。
二、引申義與法律關聯
- 法律性質:
辭職是勞動者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體現,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程式(如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 社會語境延伸:
可隱喻脫離責任或身份(如“辭去代表職務”),常見于政治、組織管理等領域。
三、語用特征
- 主動性:區别于“解雇”“開除”,強調主體自願性。
- 正式性:需通過書面申請、審批流程完成,口頭聲明不具法律效力。
- 結果導向:最終以勞動關系終止為完成标志。
權威參考來源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214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修訂版,第三十七條。
- 《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辭職”詞條。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電子版鍊接,此處标注紙質出版物信息;法律條文可參考中國政府網公示文本:www.gov.cn)
網絡擴展解釋
“辭職”指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是勞動者行使職業選擇權的體現。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在法律層面,辭職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内提前3日)。日常語境中也泛指主動離職行為。
二、主要類型
- 協商解除:雙方達成一緻後解除勞動關系
- 預告辭職:按法定程式提前通知單位
- 即時辭職:因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社保等違法行為導緻的單方立即解除(可主張經濟補償)
三、注意事項
- 需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避免口頭辭職引發的糾紛
- 離職前需完成工作交接,否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 特殊行業(如涉密崗位)可能有脫密期要求
- 服務期未滿者或需支付違約金(僅限單位提供專項培訓的情況)
四、相關概念辨析
- 與辭退區别:辭職是勞動者主動,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
- 與自動離職區别:辭職需正式申請,自動離職屬擅自離崗
建議勞動者辭職前仔細閱讀勞動合同,必要時咨詢勞動仲裁部門,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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