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戒;懲處。 宋 葉適 《除工部侍郎謝表》:“拔臣寡特之中,冀銷迎附;察臣憂患之後,多自創懲。”《明史·何遵傳》:“請加黜罰,以示創懲。”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傅厚庵》:“二公受瘴相繼死,繼之者為 明 參政 亮 ,復以 湖北 教匪故,匆匆北歸,未及創懲。”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體系,“創懲”屬于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拆解為兩層:
一、創傷性懲戒
“創”取“創傷”義項(《漢語大詞典·卷二》),指通過施加身體或精神傷痛達到震懾目的;“懲”為“處罰、警戒”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二字連用特指古代以肉刑為主的嚴厲懲治手段,如《漢書·刑法志》載“創懲奸慝”即指以刑具懲戒惡行。
二、警示性威懾
該詞在語義演變中衍生出抽象化用法,《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孔穎達疏雲“創懲其過”,強調通過既往懲戒案例形成社會行為約束,此用法多見于古代法制文獻,體現“以刑止刑”的治理思想。
當代語言實踐中,“創懲”已退出口語體系,僅存于特定曆史文獻或仿古語境。如需查詢權威釋義,可參考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電子版(https://www.cp.com.cn/)相關條目。
“創懲”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uàng chéng,其核心含義為懲戒、懲處。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通過懲罰或處分達到警示、約束的目的。該詞常用于曆史文獻或正式語境中,例如《明史·何遵傳》提到“請加黜罰,以示創懲”,意為通過降職或處罰以起警示作用。
語境分析
使用注意
“創懲”以“懲戒”為核心含義,多用于正式文本或曆史叙述。如需引用引申義,建議标注出處并說明語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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