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守喪期間的******除喪服再嫁所出的錢。 元 嶽伯川 《鐵拐李》第二折:“你是必休,是必休接受買服錢。”
“買服錢”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古代社會制度解析。該詞由“買服”與“錢”構成:“買服”指通過支付財物免除或縮短服喪義務的行為,“錢”即指所需支付的費用。此制度多見于宋代,官員因公務需要可繳納錢財提前結束喪期,稱為“奪情起複”,其費用即被民間俗稱為“買服錢”。
據《宋史·禮志》記載,宋代對官員服喪期限有嚴格規定,但特殊情況下允許“以金贖服”,這一做法在士大夫階層中引發争議,被視為違背孝道倫理。《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一十五亦提到,部分官員通過繳納“買服錢”規避丁憂制度,成為當時吏治整頓的重點對象。該詞反映了古代禮法制度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具有獨特的文化研究價值。
“買服錢”是古代社會與喪葬習俗相關的特定詞彙,其含義可通過以下要點解析:
基本定義
指寡婦在守喪期間為脫去喪服再嫁而支付的費用。這一費用可能涉及當時社會對女性再婚的限制性規定,需通過經濟手段解除守喪義務。
文獻例證
元代雜劇《鐵拐李》第二折提到:“你是必休,是必休接受買服錢”,側面反映了該詞在元代的使用場景,說明其與當時社會倫理和經濟制度相關。
社會背景
結合古代禮法,寡婦需為亡夫守喪一定期限(通常為三年),若提前結束守喪再嫁,可能需支付“買服錢”作為對傳統禮制的變通補償。這一現象揭示了古代女性再婚的社會約束與經濟成本。
詞義辨析
部分資料提及“收買他人錢財”的引申義(如),但高權威來源均未支持此解釋,可能為誤讀或次要用法,建議以寡婦再嫁費用的解釋為主。
該詞集中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女性再婚的倫理與經濟雙重約束,是研究傳統婚喪制度的重要語料。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鐵拐李》原文或元代律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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