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積壓的公務。《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吾使人視 即墨 ,田野闢,民人給,官無留事,東方以寧。” 漢 馬融 《長笛賦》序:“ 融 性好音,能鼓琴吹笛,而為督郵,無留事。” 宋 王禹偁 《揚州寒食贈屯田張員外》詩:“堆案有留事,聽歌無懽聲。”
(2).指留守、留後一類的官職。《後漢書·荀彧傳》:“ 興平 元年, 操 東擊 陶謙 ,使 彧 守 甄城 任以留事。”《南史·範泰傳》:“ 伯通 意鋭,當令擁戈前驅;以君持重,欲相委留事,如何?”
(3).特指 唐 代節度留後。《新唐書·李德裕傳》:“ 澤潞 劉從諫 死,其從子 稹 擅留事,以邀節度。”
“留事”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用例兩方面解析。從構詞結構看,“留”指存留、保留,“事”指事務、事件,組合後表示留存待處理的事務或需延續關注的事件。例如《漢書·刑法志》中“留事不決”即指積壓未決的公務。
在古代公牍文書中,“留事”特指需轉交繼任者處理的未竟事務,《唐六典·尚書都省》記載官員交接時需“具錄留事”,确保政務連貫性。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史學及文獻研究領域,如考據學家陳垣在《史諱舉例》中分析唐代公文“留事”的避諱處理方式。
詞義辨析方面需注意,“留事”與“留任”“留職”不同,前者強調事務本身存續,後二者側重人員職務狀态。《漢語大詞典》(第七版)将其歸入曆史行政術語類,釋義為“未處理完畢而留存的事務”。
(參考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中華書局《唐六典》校注本、國家圖書館《史諱舉例》數字館藏)
“留事”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種含義,其解釋及出處可綜合多個文獻來源得出:
指未及時處理的政務或事務。
指代古代官職中的留守、留後等臨時或代理職務。
唐代節度使的代理或候補職位,常見于中晚唐藩鎮體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古籍案例,可參考《史記》《新唐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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