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官吏得罪,谪放遠方州郡,編入該地戶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謂之“編管”。此等刑罰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六:“ 呂吉甫 大怒,白上奪 俠 官, 汀州 編管。”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六:“其餘吏民有與 俠 交遊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遠州編管。” 宋 秦觀 《鮮于子駿行狀》:“ 周永懿 貪暴不法,前使者憚其兇狡,置不敢問,公具得其姦贓,即遣吏就捕,械送於獄, 永懿 竟除名編管 衡州 。”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一:“ 陳瑩中 遷謫後,為人作石刻,自稱‘除名勒停送 廉州 編管 陳某 撰’。”《古今小說·簡帖僧巧騙皇甫妻》:“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同謀不首,亦合編管鄰州。”
編管是中國古代法制體系中一種特殊的刑罰制度,其核心含義指将犯罪官員或特定人員編入地方戶籍,并接受官府監管的流放懲處方式。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宋史·刑法志》記載"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隸者,并杖脊、黥面,送指定州軍編管"(來源:《漢語大詞典》)。
從構詞法分析,"編"指編入地方戶籍冊籍,意味着被流放者需要在新居住地登記身份;"管"則強調官府對犯罪人員的持續監管,包括限制遷徙自由、定期查驗等強制措施。這種刑罰兼具身份貶斥與人身控制雙重特征,常見于宋元時期對政治犯的處置,如《續資治通鑒長編》載蘇轼因"烏台詩案"被"責授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籤書公事"(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
現代漢語中,"編管"作為曆史術語主要出現在法制史研究領域。其制度演變反映了古代中國"以流代死"的刑罰理念,以及中央政權通過戶籍制度強化社會控制的治理智慧。在《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法典中,可發現編管制度與刺配、安置等刑罰的銜接關系(來源:《法學大辭典》)。
“編管”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曆史語境:
宋代刑罰制度(主要含義)
指宋代對獲罪官員或罪犯的流放管理制度。具體表現為:
其他曆史含義
部分文獻中提到“編管”可能與文字修飾相關(如所述“修飾文字”),但此解釋未見于高權威性史料,可能為引申義或誤讀。
制度特點
提示:若需具體案例或延伸閱讀,可參考《宋史·奸臣傳》或宋代話本《清平山堂話本》中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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