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妓人表演的音樂舞蹈。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賞譽》:“及輔政,而修室第園館,麗車服,雖朞功之慘,不廢妓樂。”《舊五代史·唐書·郭崇韬傳》:“晝夜妓樂歡宴,指天畫地。”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婦女·南和伯妾》:“ 琇 至各家飲,俱設妓樂,比更衣,即與妓亂。”
(2).樂妓,舞妓。《舊五代史·唐書·郭崇韬傳》:“ 莊宗 初聞 崇韜 欲留 蜀 ,心已不平,又聞全有 蜀 之妓樂珍玩,怒見顔色。”
(3).猶聲色。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吏部·二胡暴貴不終》:“ 宗憲 在 江 南亦恣情妓樂,自負 嫪毐 之器。”
"妓樂"是漢語複合詞,最早見于《周禮》,本義指以歌舞技藝娛人的群體,後演變為古代社會對職業表演者的統稱。該詞由"妓"與"樂"構成:"妓"在《漢語大詞典》中釋義為"古代指歌舞女藝人",側重藝術表演屬性;"樂"則指音樂演奏及娛樂功能,二者結合形成專業表演體系。在唐代教坊制度中,妓樂分為宮妓、官妓、家妓三類,承擔宮廷禮儀、宴飲娛樂等職能。宋代《東京夢華錄》記載妓樂已發展出器樂、歌舞、雜劇等完整表演形态,其藝術成就是元雜劇的前身。妓樂群體通過口傳身授的方式保存了大量古樂譜與舞蹈程式,對《霓裳羽衣曲》《蘭陵王》等經典作品的傳承起到關鍵作用。需特别說明的是,古代妓樂與性服務無必然關聯,《中國古代社會史》考證顯示,宋代以前妓樂從業者主要依靠藝術造詣獲得社會地位。
“妓樂”是一個曆史語境中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綜合解釋:
1. 妓人表演的音樂舞蹈
指由妓人(古代歌舞藝人)進行的音樂、舞蹈等表演活動。例如《世說新語·賞譽》提到官員在服喪期間仍不停止妓樂,側面反映當時權貴對這類表演的沉迷。
2. 樂妓、舞妓的代稱
直接代指從事歌舞表演的藝妓群體。《舊五代史·唐書·郭崇韬傳》記載後唐莊宗因屬下私藏蜀地妓樂而發怒,此處“妓樂”即指被占有的藝妓。
3. 聲色的隱喻
引申為奢靡享樂的生活方式,如明代文獻《野獲編補遺》提到官員宴飲時“妓樂”與放蕩行為關聯,體現道德批判意味。
補充說明
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現代已不常用。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既可指藝術表演形式,也可暗含對奢靡風氣的貶義。如需深入考證,建議參考《世說新語》《舊五代史》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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