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傳誌 ”。文體名。即傳記。記載人物生平事迹的文章或書籍。 明 郎瑛 《七修類稿·辨證·文公能畫》:“又 歐文 説 林逋 亦能畫,皆傳志所不載也。” 清 恽敬 《<李氏三忠事迹考證>書後》:“ 宜興 李慶來 鹿耔 采集先世三忠事蹟,為考證一卷,而以諸名人所為傳志雜文冠之。” 章炳麟 《文學說例》:“夫惟官號地望,著於标題,施於傳誌譜録者,必用今名,而廢棄、外來、新造之語,皆不得代,此文辭之恒例也。” 瞿秋白 《赤都心史》二:“沿路有人發一張《克氏日報》,上面還載着許多弔文傳志。”
見“ 傳志 ”。
"傳志"是漢語中具有文史價值的複合詞,由"傳"與"志"兩個核心語素構成,具體釋義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記載人物生平事迹與地方風物沿革的文體統稱,包含人物傳記(傳)和地方志書(志)兩大類别。《漢語大詞典》定義其為"紀事載言之作",其核心功能在于存史資政。
二、詞源分解
三、曆史演變 先秦時期《穆天子傳》已具傳記雛形,漢代《越絕書》開創地方志先河。清代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提出"方志乃一方全史"的理論體系,确立了傳志類文獻的史學地位。
四、文學分類
該詞現收錄于《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版)及《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修訂版)等權威辭書。
“傳志”是一個中文詞彙,主要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傳志是文體名,屬于傳記類,用于記載人物生平事迹的文章或書籍。其名稱由“傳”(傳記)和“志”(記錄)組合而成,強調對人物生平的客觀記述。
明代郎瑛在《七修類稿》中提到“傳志所不載”,清代恽敬也在著作中引用傳志内容,說明其作為文獻記載的權威性。
需注意“傳志”與普通傳記的細微區别:傳志更強調對人物事迹的系統性記錄,常與曆史考證結合,而傳記範圍更廣,包含文學性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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