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因親屬而徇私的嫌疑。《宋史·謝泌傳》:“轉金部員外郎,充鹽鐵副使。頃之, 魏羽 為使,即 泌 之外舅,以親嫌,改度支副使。” 宋 蘇轼 《次韻王定國謝韓子華過飲》:“親嫌妨鶚薦,相對發微泚。” 宋 洪邁 《容齋四筆·告命失故事》:“爾頃冒憲典,遷之 尋陽 ,復以親嫌,於法當避。”
“親嫌”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親”(親屬)和“嫌”(嫌隙、嫌疑)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因親屬關系可能引發的利益沖突或避嫌行為,常見于古代官制與法律語境。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親嫌”特指官員任職時需回避與親屬同處一職或管轄同一區域,以防止徇私舞弊。例如《宋史·選舉志》載:“凡命官,皆避親嫌”,明确要求官員不得在親屬擔任要職的部門任職。
從詞源學角度,“親嫌”可追溯至唐代科舉制度中的“别頭試”規定,即考官親屬需另設考場考試,避免考官因親情影響評判公正性。此制度在《唐律疏議》中進一步強化為“同職有親嫌者,皆須回避”,成為古代司法回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現代漢語中,“親嫌”延伸至泛指因親密關系可能導緻的立場偏頗或利益輸送,例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釋義為“因親屬、親近關系而需避忌的情形”。在法學領域,該詞仍用于描述法官、公務員等職業的任職回避原則。
“親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以通過以下分析綜合理解:
總結來看,“親嫌”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和法律色彩的詞彙,核心強調親屬關系導緻的徇私風險,常見于古代文獻,現代也可在特定語境中靈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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