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 league with;collude with;gang up with] 跟别人合起來[做事]
▶夥同(huǒ tóng)
指與他人共同從事某項活動,多含貶義,強調聯合行動(常指不正當或非法行為)。該詞凸顯行為主體間的協作關系,且隱含對行為性質的負面評價。
核心語義
表示“結伴共同行動”,通常用于消極語境。如:“夥同他人實施詐騙”強調多方共同參與違法行為。《現代漢語詞典》明确标注其“多指做壞事”的傾向性。
語法功能
作謂語動詞,後接對象(人或團體)。結構為“夥同+對象+行為”,例如:“他夥同三名同鄉盜竊倉庫物資”(來源:《漢語動詞用法詞典》)。
情感色彩
具顯著貶義屬性,常見于法律文書、案情通報中,如最高法案例表述:“主犯夥同從犯劫取財物,構成搶劫罪”(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庫)。
“夥”原指人群結伴(如“夥伴”),“同”表共同。明清小說已見貶義用法,如《三俠五義》第三九回:“竟夥同一黨賊人,明火執仗打劫”。
1983年版《現代漢語詞典》正式收錄詞條,釋義為“跟别人合在一起(做事)”,并注明多含貶義(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詞語 | 語義側重 | 情感色彩 | 典型語境 |
---|---|---|---|
夥同 | 共同行動(非法) | 貶義 | 法律、案件 |
聯合 | 協作(中性) | 中性 | 商業、公益 |
勾結 | 暗中合作(不正當) | 強烈貶義 | 政治、犯罪 |
法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夥同他人實施犯罪的,以共犯論處。”(來源: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條文庫)
文學實例
魯迅《呐喊》:“他們夥同着衙門裡的差役,把阿Q抓進牢裡去。”體現底層壓迫的集體性(來源:《魯迅全集》人民文學出版社)。
“夥同”是一個漢語動詞,通常指與他人共同參與某一行為,尤其多用于描述共同實施帶有負面性質的行為(如違法、犯罪或不當舉動)。以下是詳細解析:
法律與負面場景
多用于法律文書、新聞報道中,描述多人合謀實施的行為。
例句:
他夥同三名嫌疑人,策劃了這起詐騙案。
搭配對象
常與“他人”“同夥”“共犯”等詞連用,如“夥同他人盜竊”“夥同作案”。
語氣色彩
帶有明顯貶義,暗示行為的不正當性或違法性。若用于中性語境(如朋友合作),可能引發誤解。
詞語 | 區别 | 例句 |
---|---|---|
勾結 | 強調暗中聯合做壞事,側重“隱秘性” | 官員與商人勾結牟利。 |
串通 | 側重“事先密謀”,多用于口語 | 兩人串通欺騙消費者。 |
共同 | 中性詞,無貶義色彩 | 他們共同完成了項目。 |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中的具體應用,建議查閱《現代漢語詞典》或相關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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