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ustee;director]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從股東中選出
(1).主持其事。 宋 曾鞏 《亳州謝到任表》:“以至屬材能而董事,分什伍以庀徒,已略具於科條,可粗施於士吏。” 明 何景明 《<武功縣志>序》:“列國採風者,具其美惡;董事者,正其得失。”
(2).董事會的成員。其職權對外代表公司、團體,對内執行一切事務。 鄭觀應 《盛世危言·藏書》:“有志讀書者,先向本地紳士領有憑單,開列姓名住址,持送院中,董事換給執照,準其入院觀書。” 巴金 《家》六:“這個公司的股子我們家裡也有好些,我還是一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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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現代企業治理體系中的重要角色,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解釋,“董事”指“由股東選舉産生,組成董事會,負責公司業務決策和行政監督的人員”。其核心職能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定義與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需履行制定戰略計劃、監督經理層、審批財務預決算等職責,并對股東會負責(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公司法》條款)。董事會作為集體決策機構,董事需通過會議表決行使職權。
二、詞源與曆史演變 “董事”一詞最早見于清代文獻,原意為“主持事務”,《辭海》(第七版)标注其現代含義形成于19世紀西方公司制度引入中國後,結合了傳統商事管理職能與法人治理結構(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電子版)。
三、分類與任職資格 按職能可分為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前者參與日常經營,後者側重獨立監督。《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企業董事會須包含三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确保決策公正性(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2〕14號)。
該詞在《新華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中被标注為名詞,構詞法上屬于偏正結構,“董”取“監督管理”義,“事”指“事務”,合稱“執掌重要事務者”。現代用法涵蓋營利性公司、非營利機構等各類法人組織。
董事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角色,其定義、職責及分類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歸納如下:
董事是由公司股東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産生的管理者,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對内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根據《公司法》第六章規定,董事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需指定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代理)。
分類标準 | 類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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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任職關系 | 内部董事(參與日常管理)、外部董事(不參與日常事務) |
特殊職能 | 獨立董事(上市公司特有,需保持獨立判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産生,可來自股東或非股東群體。任期通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存在定期制與不定期制兩種形式。
董事需遵守《公司法》關于勤勉義務、競業禁止等規定,若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還需遵循證券監管相關法規。
如需了解董事具體選舉流程或權利義務細則,可查閱《公司法》第六章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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