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核判明。辯,通“ 辨 ”。 南朝 宋 謝莊 《改定刑獄表》:“自今人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親臨覈辯,必收聲吞釁,然後就戮。”
“核辯”屬于漢語中較為專業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與語境雙重角度解析。
一、詞義分解
二、複合詞解析 “核辯”融合了“審核”與“辯論”的雙重動作,指在審查過程中提出異議或進行申辯的行為。例如在司法程式中,當事人對案件證據進行核驗并提出抗辯主張,或學術領域對研究數據進行複核并展開論證。
三、使用場景 此詞多用于法律文書、學術論文等專業領域。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行政判決書中,曾出現“被告對原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提出核辯”等表述,體現其在法律程式中的具體應用。
四、權威文獻佐證 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在“核”字條目下引《漢書·刑法志》“其審核之”為證,說明“核”字審查義項的曆時傳承,為“核辯”的現代專業用法提供詞源依據。
“核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建議在學術或曆史研究中優先采用“審核判明”的釋義,并參考《改定刑獄表》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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