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屬對巡撫的尊稱。《文明小史》第三八回:“放與不放,須得禀明撫憲,再作道理。”《文明小史》第三八回:“等卑職立刻上院,把大人的話回明了撫憲,等撫憲答應了,隨即請大人把人領去就是了。”
撫憲是清代官場中對巡撫的尊稱,屬于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官職稱謂。該詞由“撫”與“憲”二字構成:“撫”取“安撫、治理”之意,體現其職能核心;“憲”在古漢語中表示法令或上級權威,組合後特指執掌一省軍政司法大權的最高長官。
從曆史沿革來看,撫憲的正式官名為“巡撫”,始設于明代,清代沿用并完善其職權,統管省内民政、財政、司法及部分軍事事務。其稱謂常見于清代公文與民間文獻,如《清會典》記載“撫憲督饬州縣,整饬吏治”,印證其監察地方官吏的職能。
在職權範圍上,撫憲需定期向皇帝奏報地方政情,協調布政使、按察使等屬官,并擁有直接審理重大案件的權力。清代學者趙翼在《陔餘叢考》中特别指出“憲台、撫憲皆尊稱,實為封疆大吏之代稱”,凸顯其地位僅次于總督的省級統治結構。
該詞現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在研究清代政治制度、地方治理體系及古代公文書寫規範等領域仍具學術價值。相關定義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曆史詞彙附錄,及中華書局《清史稿·職官志》對巡撫制度的系統闡述。
“撫憲”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根據權威來源進行辨析:
官職尊稱(主流解釋) 根據、、等權威典籍記載,該詞是清代官場用語,特指下屬對巡撫的尊稱。在《文明小史》第三十八回中多次出現該用法,例如:
"禀明撫憲,再作道理"
"回明了撫憲,等撫憲答應了"
憲法修正說(存疑解釋) 提出該詞意為"對憲法進行修正",但此解釋未見于其他權威典籍,且與曆史官職體系不符。可能為現代語境下的誤讀或特定場景的引申義。
補充說明:
建議研究曆史文獻時采用第一種解釋,若涉及現代法律術語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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