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時郡國主管陂塘事務的官吏。 宋 洪邁 《容齋續筆·漢郡國諸官》:“自餘若 京兆 有船司空,為主船官…… 南郡 江夏 有 雲夢 官, 九江 有陂官、湖官。”
陂官是古代中國掌管水利工程的官職,主要職責為管理陂塘(人工修建的水庫或池塘)的修建、維護及水資源分配,屬于農田水利管理體系的重要職務。
“陂”字本義指水邊斜坡(《說文解字·阜部》:“陂,阪也”),引申為人工修築的蓄水堤岸,如陂塘、陂池。古代為保障農業灌溉,常在丘陵地區修建陂塘蓄水,“陂官”即專司此類工程的官員。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載,漢代設“都水長丞”統管全國水利,地方郡縣則分置“陂官”,職責包括:
《後漢書·許楊傳》記載汝南地區“舊有鴻郤陂”,太守鄧晨任命通曉水工的許楊為“都水掾”(即陂官屬吏),主持修複工程,“起塘四百餘裡,溉田數千頃”,印證陂官在農業經濟中的關鍵作用。
現代語境中,“陂官”一詞已不常用,但其曆史職能可對應水利工程管理員或農田灌溉系統負責人,體現古代中國對水資源管理的制度化智慧。
權威參考文獻
- 《說文解字注》(中華書局點校本)
- 《漢書·百官公卿表》(中華書局點校本)
- 《後漢書·方術列傳·許楊傳》(中華書局點校本)
“陂官”是漢代郡國設置的一種官職,主要負責管理陂塘(人工修建的水利設施,如池塘、水庫等)相關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陂官是漢代地方行政機構中專門負責陂塘建設、維護及水資源調配的官吏。其職責包括灌溉管理、防洪調度等,屬于地方水利管理體系的一部分。
曆史背景與文獻依據
宋代洪邁在《容齋續筆·漢郡國諸官》中記載:“九江有陂官、湖官”,說明漢代九江等郡國設有此類官職,與“湖官”分工協作。
職能範圍
字義解析
注意其他解釋
部分資料(如)提到“陂官”被引申為“被排擠的官員”,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誤讀或引申義,需謹慎采用。
陂官是漢代地方水利管理體系中的重要職位,職能聚焦于水利工程管理,對農業發展有直接作用。研究時可參考《容齋續筆》等史料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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