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集權”的對稱。單一制國家的一種類型。在中央政權統一領導下,按照全國統一的法律,地方居民自主地組織地方公共機關,自主地處理本地區事務。以英國為典型。
地方分權,也稱地方分權制或分權,指在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分配體系中,将國家權力的一部分,依法授予地方政府行使,使其在特定行政區域内享有相對獨立的決策權、管理權和執行權的管理模式。這體現了國家治理中縱向權力的分散與下放,與中央集權相對。
權力下放
中央政權将部分行政、立法、財政等權限賦予地方政府,如地方稅收管理、公共事務決策等。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可自主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政策法規。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分權”的釋義為“将權力分散或下放”。
區域自治性
地方政府在授權範圍内獨立處理轄區事務,例如教育資源配置、基礎設施建設等,無需事事上報中央審批。
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辭典》定義地方分權為“地方機關在法律範圍内自主管理地方事務”。
層級分工明确
中央負責國防、外交等全國性事務,地方則承擔民生服務、社會治理等區域性職責,形成互補協作關系。
依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
地方分權通過激發地方能動性,提升治理效率。例如:
學術支持:參見周振鶴《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中對分權與地方治理效能的論述。
中國自改革開放後逐步擴大地方自主權,如1994年分稅制改革明确央地財政關系。當前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推動行政審批權下放至市縣層級,體現分權化趨勢。
政策依據: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2018年)。
詞性标注
權威參考來源:
地方分權是指中央政府将部分行政、財政、立法等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使地方能夠在一定範圍内自主管理事務的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基本定義
地方分權是“中央集權”的對稱,常見于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通過法律授權,允許地方政府在統一領導下自主處理本地事務,如英國的分權模式。
權力分配領域
涉及行政、財政、立法等多個方面。例如,地方政府可獨立管理工農業、商業等本地事務,而交通、財政等可能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分管。
核心目的與功能
局限性
過度分權可能導緻地方保護主義、區域發展不平衡,甚至削弱中央權威。
補充說明:地方分權并非完全獨立,地方政府仍需執行中央交辦的全國性政務,并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權力。典型案例如英國的蘇格蘭、威爾士等地擁有一定自治權,但外交、國防等仍由英國中央政府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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