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立門戶,各蓄家産。《唐律·戶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宋史·太祖紀二》:“詔 川 陝 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異財者,論死。”
“别籍異財”是古代法律術語,指家庭成員分戶另立戶籍并分割共有財産的行為,常見于傳統宗法制度下的分家析産場景。該詞最早見于《唐律疏議·戶婚》,強調“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體現了古代維護家族共財制的立法原則。
從漢語詞源角度解析,“别籍”即分立戶籍簿冊,“異財”指分割共有資産。《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另立門戶,分割家産”。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多起“父母在而别籍異財”訴訟案例,印證了該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表現。
該制度在明清法律中持續發展,《大明律·戶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得分財異居”,但允許“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反映出法律隨社會經濟發展的適應性調整。現代法史學者張晉藩在《中國法制史》中指出,該制度本質是“通過戶籍管控維系家族倫理”的經濟調控手段。
“别籍異財”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現作為成語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家庭成員(通常指子孫)在祖父母或父母健在時,擅自另立戶籍、分割家産的行為。該成語由“别籍”(分立戶籍)和“異財”(分割財産)兩個動作構成。
唐代允許父母令子孫“異財”(分財産),但禁止“别籍”(分戶籍);宋代則對父母在世時的分家行為全面禁止。這反映了古代“同居共財”家族倫理的法律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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