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立门户,各蓄家产。《唐律·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宋史·太祖纪二》:“詔 川 陕 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
“别籍异财”是古代法律术语,指家庭成员分户另立户籍并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于传统宗法制度下的分家析产场景。该词最早见于《唐律疏议·户婚》,强调“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体现了古代维护家族共财制的立法原则。
从汉语词源角度解析,“别籍”即分立户籍簿册,“异财”指分割共有资产。《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另立门户,分割家产”。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多起“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诉讼案例,印证了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该制度在明清法律中持续发展,《大明律·户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分财异居”,但允许“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反映出法律随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调整。现代法史学者张晋藩在《中国法制史》中指出,该制度本质是“通过户籍管控维系家族伦理”的经济调控手段。
“别籍异财”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现作为成语使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家庭成员(通常指子孙)在祖父母或父母健在时,擅自另立户籍、分割家产的行为。该成语由“别籍”(分立户籍)和“异财”(分割财产)两个动作构成。
唐代允许父母令子孙“异财”(分财产),但禁止“别籍”(分户籍);宋代则对父母在世时的分家行为全面禁止。这反映了古代“同居共财”家族伦理的法律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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