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沒入為奴隸的人家。《隋書·刑法志》:“ 魏 虜 西涼 之人,沒入名為隸戶。 魏武 入關,隸戶皆在 東魏 , 後齊 因之,仍供厮役。”《資治通鑒·齊明帝建武三年》:“王國舍人皆應娶八族及清脩之門。 鹹陽王 禧 娶隸戶為之,帝深責之。” 胡三省 注:“隸戶,謂沒入為奴隸之戶。”
隸戶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殊分類,指隸屬于官府或貴族、失去人身自由的戶籍群體。該制度始于北魏時期,主要包含以下内涵:
身份屬性
隸戶源于戰争俘虜、罪犯及其家屬,其社會地位介于平民與奴隸之間。北魏《戶籍令》規定,隸戶需世代承擔官府指定的勞役,如手工業、畜牧等,無自主擇業權。
管理方式
隸戶由官府統一編入“雜戶”或“伎作戶”類别,戶籍獨立于民戶。唐代《唐六典》記載,隸戶需定期向官府申報人口變動,未經許可不得與平民通婚。
經濟職能
隸戶主要從事非農業勞動,例如制造兵器、鑄錢、織造等。據《魏書·食貨志》載,北魏平城時期設“隸戶營”集中管理,産品直供宮廷及軍隊使用。
演變與消亡
隋唐時期,隨着均田制與租庸調制的推行,隸戶逐漸轉化為“番戶”“官戶”,至宋代被雇傭工匠制度取代。《文獻通考·戶口考》指出,這一變化反映古代人身依附關系的弱化。
“隸戶”是中國南北朝時期的一種特殊戶籍制度,指因犯罪或戰争被沒入官府為奴的人家,屬于賤民階層。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隸戶指被強制編入奴隸身份的家庭,主要來源包括戰俘、罪犯及其家屬。他們被剝奪自由民身份,世代為官府或貴族服役,戶籍獨立于普通編戶,社會地位極低。
職責與分類
曆史背景
北魏時期将西涼俘虜設為隸戶,東魏、北齊延續這一制度(《隋書·刑法志》記載)。例如,北魏鹹陽王拓跋禧因娶隸戶女子為妻,遭到皇帝嚴厲斥責,反映出隸戶的賤民身份。
社會地位
隸戶世代為奴,不得與士族通婚,僅能從事低賤職業。其身份具有世襲性,需通過官府特赦或戰功才能脫離賤籍。
隸戶是南北朝社會分層的産物,體現了當時嚴格的等級制度。其存在與戰争俘獲、刑罰制度密切相關,至隋唐時期逐漸被其他戶籍形式取代。如需更深入的曆史案例,可參考《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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