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没入为奴隶的人家。《隋书·刑法志》:“ 魏 虏 西凉 之人,没入名为隶户。 魏武 入关,隶户皆在 东魏 , 后齐 因之,仍供厮役。”《资治通鉴·齐明帝建武三年》:“王国舍人皆应娶八族及清脩之门。 咸阳王 禧 娶隶户为之,帝深责之。” 胡三省 注:“隶户,谓没入为奴隶之户。”
隶户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特殊分类,指隶属于官府或贵族、失去人身自由的户籍群体。该制度始于北魏时期,主要包含以下内涵:
身份属性
隶户源于战争俘虏、罪犯及其家属,其社会地位介于平民与奴隶之间。北魏《户籍令》规定,隶户需世代承担官府指定的劳役,如手工业、畜牧等,无自主择业权。
管理方式
隶户由官府统一编入“杂户”或“伎作户”类别,户籍独立于民户。唐代《唐六典》记载,隶户需定期向官府申报人口变动,未经许可不得与平民通婚。
经济职能
隶户主要从事非农业劳动,例如制造兵器、铸钱、织造等。据《魏书·食货志》载,北魏平城时期设“隶户营”集中管理,产品直供宫廷及军队使用。
演变与消亡
隋唐时期,随着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推行,隶户逐渐转化为“番户”“官户”,至宋代被雇佣工匠制度取代。《文献通考·户口考》指出,这一变化反映古代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
“隶户”是中国南北朝时期的一种特殊户籍制度,指因犯罪或战争被没入官府为奴的人家,属于贱民阶层。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隶户指被强制编入奴隶身份的家庭,主要来源包括战俘、罪犯及其家属。他们被剥夺自由民身份,世代为官府或贵族服役,户籍独立于普通编户,社会地位极低。
职责与分类
历史背景
北魏时期将西凉俘虏设为隶户,东魏、北齐延续这一制度(《隋书·刑法志》记载)。例如,北魏咸阳王拓跋禧因娶隶户女子为妻,遭到皇帝严厉斥责,反映出隶户的贱民身份。
社会地位
隶户世代为奴,不得与士族通婚,仅能从事低贱职业。其身份具有世袭性,需通过官府特赦或战功才能脱离贱籍。
隶户是南北朝社会分层的产物,体现了当时严格的等级制度。其存在与战争俘获、刑罚制度密切相关,至隋唐时期逐渐被其他户籍形式取代。如需更深入的历史案例,可参考《资治通鉴》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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