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擒獲處治。 晉 袁宏 《後漢紀·順帝紀下》:“察強豪大姦,以時擒讨。”《資治通鑒·梁武帝中大通元年》:“唯 爾朱榮 尚敢跋扈,臣與 慶之 自能擒讨。”
“擒讨”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組合動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和曆史語用角度解析。《漢語大詞典》中“擒”指“捕捉、制服”,如“擒賊先擒王”;“讨”則含“征伐、懲治”之義,如《說文解字》釋“讨,治也”,後引申為對不法行為的武力制裁。
該詞在古文獻中多用于軍事語境,例如明代《武備志》載“擒讨叛逆,以彰國法”,指通過武力捕獲并懲治叛亂者。清代《康熙朝實錄》亦有“遣将擒讨,速平匪患”的用例,強調軍事行動中緝拿與征伐的雙重目标。
現代漢語中“擒讨”已屬邊緣詞彙,但在研究古代戰争史或法制史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其核心語義可歸納為:通過武力手段緝捕對象并實施制裁,包含控制人身與施加懲戒的雙重行為邏輯。
“擒讨”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次出現,例如:
現代使用頻率較低,更偏向書面或特定語境(如曆史題材作品)。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可參考《後漢紀》《資治通鑒》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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