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icial notice] 舊州縣衙門定期挂牌準予告狀的做法
舊時官府每月定期坐衙受理案件叫“放告”。 元 無名氏 《神奴兒》第三折:“小官是本處縣官,今日陞廳,坐起早衙, 張千 ,喝攛箱放告。” 明 鄭若庸 《玉玦記·陽勘》:“叨蒙聖恩,改擢京兆府尹……今日放告日子,且開了衙門,理會政事。” 清 袁枚 《隨園隨筆·放告日期》:“今州縣放告收呈俱有日期。按《周禮》:朝士掌九棘三槐,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内聽,期外不聽。似今之放告收呈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五回:“我到任後,放告的頭一天,便有一個已故鹽商之妾 羅魏氏 ,告他兒子 羅榮統 的不孝。”
放告是古代中國司法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官府在固定日期公開受理百姓訴訟的司法程式。其核心含義與運作方式如下:
字義溯源
合稱“放告”,即官府公示受理訴狀的日期,允許民衆遞交訴狀。
官方定義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舊時官府定期挂出牌子,準許告狀,稱為放告。” 其制度多見于明清兩代,州縣衙門通常在特定日期(如每月逢三、逢八)開放接收訴狀,以集中處理民間糾紛。
制度化設計
明清時期,州縣官需按《欽定吏部則例》規定,于“放告日”升堂受理民事案件。此舉旨在規範訴訟流程,避免濫訴,同時集中司法資源(參考《明史·刑法志》)。
社會功能
文學記載
清代小說《儒林外史》第五回描述:“知縣準了狀子,發房出了差,來到嚴家,嚴貢生已不在家,隻得去會他二個兄弟……那時正是放告日期,知縣坐堂。” 印證放告日作為司法程式的關鍵節點。
制度廢止
清末司法改革後,隨着現代法院體系建立,放告制度逐步廢除,轉為常設受理機制(《晚清法制改革研究》)。
“放告”是古代中國地方官署定期公開受理民衆訴訟的制度,主要流行于元、明、清時期。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官府在特定日期(如每月初一、十五)開衙受理百姓遞交訴狀的行為。例如《喻世明言》提到“打聽了放告日期”,說明民衆需提前了解衙門受理案件的時間。
運作形式
曆史文獻佐證
元代雜劇《神奴兒》、明代《玉玦記》及清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作品均提及該制度,說明其延續性。
注意現代誤用
部分現代語境中将“放告”解釋為“舉報他人”(如),實為對古義的曲解。該詞本義僅指官方受理訴訟的流程,不涉及民間主動揭發行為。
擴展說明:放告制度體現了古代司法程式的規範性,但實際執行中常受官僚作風影響,如《儒林外史》中亦有對衙門拖延案件的諷刺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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