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icial notice] 舊州縣衙門定期挂牌準予告狀的做法
舊時官府每月定期坐衙受理案件叫“放告”。 元 無名氏 《神奴兒》第三折:“小官是本處縣官,今日陞廳,坐起早衙, 張千 ,喝攛箱放告。” 明 鄭若庸 《玉玦記·陽勘》:“叨蒙聖恩,改擢京兆府尹……今日放告日子,且開了衙門,理會政事。” 清 袁枚 《隨園隨筆·放告日期》:“今州縣放告收呈俱有日期。按《周禮》:朝士掌九棘三槐,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内聽,期外不聽。似今之放告收呈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五回:“我到任後,放告的頭一天,便有一個已故鹽商之妾 羅魏氏 ,告他兒子 羅榮統 的不孝。”
“放告”是古代中國地方官署定期公開受理民衆訴訟的制度,主要流行于元、明、清時期。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官府在特定日期(如每月初一、十五)開衙受理百姓遞交訴狀的行為。例如《喻世明言》提到“打聽了放告日期”,說明民衆需提前了解衙門受理案件的時間。
運作形式
曆史文獻佐證
元代雜劇《神奴兒》、明代《玉玦記》及清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作品均提及該制度,說明其延續性。
注意現代誤用
部分現代語境中将“放告”解釋為“舉報他人”(如),實為對古義的曲解。該詞本義僅指官方受理訴訟的流程,不涉及民間主動揭發行為。
擴展說明:放告制度體現了古代司法程式的規範性,但實際執行中常受官僚作風影響,如《儒林外史》中亦有對衙門拖延案件的諷刺描寫。
《放告》是指向有關部門或機構舉報或揭發他人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的行為。主要用于指責、抨擊某人或某事,傳達一種不滿或不信任的情感。
《放告》的拆分部首是“方”和“言”,其中“方”是部首,表示與空間、方位有關的意思;“言”是後部部首,表示與言語、語言有關的意思。
《放告》的總筆畫數是10畫,其中“方”的筆畫數為4畫,而“言”的筆畫數為7畫。
《放告》一詞的來源較為複雜,早在古代就有相關詞彙。在《說文解字》中,可以看到“放”字包含有放下、擴大等意義,而“告”字則有傳達、告知等意思。合在一起,可以理解為“放下言辭”,即通過語言傳遞信息、揭發行為的意思。
《放告》的繁體字為「放告」,字形與簡體字相似,僅在筆畫上稍有不同。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并沒有明确的《放告》這一詞,但可以找到一些與其含義相近的表達方式,如“洩憤”、“告發”等。
1. 他毫不猶豫地放告了那個腐敗官員的行為,為正義發聲。
2. 媒體的曝光報道充當了大衆的放告,揭示出了某些企業的不法行為。
1. 揭發:揭發他人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2. 舉報:向相關部門舉報他人的行為。
3. 放下:丢棄、舍棄某物或某種情感。
1. 告發:指控、揭發違法或不道德行為。
2. 舉報: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報告他人的違法行為。
包庇:掩護、庇護他人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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