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擒获处治。 晋 袁宏 《后汉纪·顺帝纪下》:“察强豪大姦,以时擒讨。”《资治通鉴·梁武帝中大通元年》:“唯 尔朱荣 尚敢跋扈,臣与 庆之 自能擒讨。”
“擒讨”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组合动词,其含义需从构词法和历史语用角度解析。《汉语大词典》中“擒”指“捕捉、制服”,如“擒贼先擒王”;“讨”则含“征伐、惩治”之义,如《说文解字》释“讨,治也”,后引申为对不法行为的武力制裁。
该词在古文献中多用于军事语境,例如明代《武备志》载“擒讨叛逆,以彰国法”,指通过武力捕获并惩治叛乱者。清代《康熙朝实录》亦有“遣将擒讨,速平匪患”的用例,强调军事行动中缉拿与征伐的双重目标。
现代汉语中“擒讨”已属边缘词汇,但在研究古代战争史或法制史文献时仍具学术价值。其核心语义可归纳为:通过武力手段缉捕对象并实施制裁,包含控制人身与施加惩戒的双重行为逻辑。
“擒讨”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释: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次出现,例如:
现代使用频率较低,更偏向书面或特定语境(如历史题材作品)。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可参考《后汉纪》《资治通鉴》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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