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ll on sb.;inform against sb.] 向上司或有關部門舉發别人的秘密
因同夥告密而被捕
由于叛徒告密,*********同志不幸落在敵人的手裡。——《同志的信任》
告發他人的秘密活動。 唐 陳子昂 《谏用刑書》:“頃年以來,伏見諸方告密,囚累百千輩,大抵所告皆以 揚州 為名。”《新唐書·刑法志》:“﹝ 武後 ﹞欲制以威,乃修 後周 告密之法,詔官司受訊,有言密事者,馳驛奏之。”《明史·刑法志三》:“ 莊烈帝 即位, 忠賢 伏誅,而 王體乾 ……相繼領廠事,告密之風未嘗息也。” 魯迅 《三閑集·序言》:“我在 廣東 就目睹了同是青年,而分成兩大陣營,或則投書告密,或則助官捕人的事實。”
告密,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秘密地向有權勢者或相關機構揭露他人的隱私或被認為不當的言行。它通常帶有隱秘性和非公開性的特征,且行為本身往往涉及對他人信任的違背或對社會規則的利用。以下從詞典釋義、詞源構成和法律性質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核心釋義(基于權威詞典)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界定,“告密”指:
暗中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告發别人的私下言論或活動(多含貶義)。 此定義明确了行為的關鍵要素:
- 方式: “暗中”進行,強調行為的隱秘性。
- 對象: “有關部門或人員”,即擁有一定權力或能施加影響的機構或個人。
- 内容: “别人的私下言論或活動”,即非公開的、本應具有一定私密性的信息。
- 情感色彩: “多含貶義”,反映了社會普遍對這種背叛信任或利用隱秘信息損害他人行為的負面評價。
詞源與構詞分析
法律性質與社會語境 雖然“告密”行為本身在詞典定義上側重于其隱秘性和對私下言論活動的揭發,但在社會和法律實踐中,其性質需具體分析:
“告密”在漢語詞典中的核心定義是暗中向權力部門或人員揭發他人的私下言論或活動。其詞源清晰(告發秘密),行為特征突出隱秘性和對私人領域的侵入。盡管在特定情形下(如揭發真實犯罪)可能與法律程式交叉,但該詞本身蘊含的背叛信任、利用隱秘信息的特性,使其在多數社會語境中帶有顯著的貶義色彩,區别于中性或正當的“舉報”行為。
參考資料:
“告密”指向上司或有關部門揭露他人的秘密活動,通常帶有變節或反叛的隱含意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告密指“舉發他人的秘密”,常見于因利益沖突或立場對立而揭發他人隱私或違法行為。例如叛徒向敵對勢力洩露我方情報,即屬典型告密行為。
曆史與社會背景
中國曆史中,告密常被統治者制度化以鞏固權力。如漢武帝“告缗令”鼓勵舉報資産,武則天時期推行告密法強化監控。這類制度導緻社會信任危機,也使“告密”一詞多含貶義。
近義詞與語境差異
近義詞包括“告發”“密告”,但“告密”更強調隱秘性和對原群體的背叛。例如方志敏因叛徒告密被捕(《同志的信任》),即體現其負面含義。
語言與文化關聯
英語對應詞為“inform against”,德語為“Informant”,法語為“dénoncer”。現代法律中,舉報犯罪行為若出于公義則不屬告密,但涉及私人利益時仍可能被視作告密。
如需更全面的曆史案例或法律界定,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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