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假。 宋 王禹偁 《賀雪表》:“臣方居假告,忽覩休祥,雖慙調燮之功,但樂豐登之望。”《元典章·吏部五·官員病患曹狀》:“假告事故,官員不報曹狀,罪犯一次,罰俸八兩。”
《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中均未收錄“假告”這一詞條。從構詞法分析,“假告”可能屬于現代漢語中偶見的臨時組合結構,其語義需結合具體語境推斷。參照“告假”一詞的釋義(即“請假”義,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442頁),若将“假告”視為倒序組合,則可解作“以虛假理由進行告假”,該用法在司法文書或勞動糾紛案例中偶有出現。建議使用者優先選用《通用規範漢字表》收錄的标準詞彙進行書面表達。
“假告”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來源信息具體分析:
告假(請假)
這是多數文獻中的常見釋義,尤其在古代官方語境中使用。例如:
僞裝控告(存疑釋義)
提出“假告”是僞裝告狀以實現欺騙目的的成語,但其他權威來源未提及此用法。此解釋可能為現代誤讀或特定方言用法,需謹慎參考。
建議:若在古籍或曆史文獻中遇到“假告”,優先理解為“請假”;若現代語境出現,需結合上下文判斷是否為特殊引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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