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分别出巡。《新唐書·玄宗紀》:“辛卯,遣使分巡天下。” 清 恽敬 《上秦小岘按察書》:“及官 富陽 ,先生分巡 杭 、 嘉 、 湖 三府, 敬 以屬吏見。”
(2).指出巡的官員。 明 朱權 《荊钗記·堂試》:“衆秀才,今日考試汝等,不意分巡大人報到,将就考一道策罷。” 清 梁章鉅 《浪迹續談·陳忠毅公傳》:“ 丹赤 以 溫州 瀕海,分巡無兵,何以守。”
分巡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官職術語,主要出現在明清時期的政治制度中,其核心含義指官員受命分赴地方轄區進行巡察、監督政務的行為或職務。以下從詞義、曆史淵源與職責三方面詳細闡釋:
字義構成
合稱即指按地域分工巡察地方事務的官職,屬古代監察體系的重要環節。
詞典定義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分巡”指“分道出巡”的官職,專司地方吏治、刑名、民生等事務的督查,常見于明清兩代地方行政架構中 。
明代起源
明初設“提刑按察使司”,其下屬官員稱分巡道,代表省級機構巡察府、州、縣,職能涵蓋司法、治安、科舉監督等。據《明史·職官志四》載:“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諸道,曰提學、撫民、巡海、清軍、驿傳、水利、屯田、招練、監軍,各專事置。”
清代沿革
清代延續分巡道制度,隸屬各省“道員”體系。乾隆後定為正四品官,統轄若幹府州,兼具行政與監察權。如《清史稿·職官志》所述:“分守、分巡道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課農桑、興賢能、砺風俗、簡軍實。”
分巡官的核心職能可歸納為三類:
例如,清代台灣道即屬分巡道,其職責包括稽查台灣府縣政務、督辦海防及番民事務(據《台灣通史·職官志》記載) 。
隨着清末官制改革,“分巡”一詞逐漸退出曆史舞台,但其“分區監管”的内涵仍可見于現代行政術語(如“巡回檢察”)。該詞亦被文學創作借用,如晚清小說《官場現形記》中多次提及“分巡道”,反映其社會認知度 。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分巡”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監察制度,可查看《新唐書》或明清職官志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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