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贖罪用的絹帛。《隋書·刑法志》:“有髠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
贖絹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以絹帛作為財物抵償刑罰的特殊制度。該詞由“贖”和“絹”構成,“贖”意為用財物抵消罪責,“絹”特指絲織品這一實物貨币形式。在唐代律法中,贖絹制度被明确規定:凡犯流刑以下罪責者,可按《唐律疏議》标準繳納相應數量的絹帛替代刑罰,例如杖刑六十者可繳絹五匹贖免。這一制度既體現古代“以財代刑”的司法原則,也反映唐代商品經濟中實物貨币的重要地位。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贖絹制度與“贖銅”“贖布”等同屬唐代贖刑體系,其折算标準按《獄官令》執行。宋代《太平禦覽》引《唐六典》載明,不同品級官員贖罪時所需繳納的絹帛數量存在等差,如七品以上官員贖杖刑需絹十匹,而平民則需十五匹。這種差異化的贖絹标準,深刻體現了封建社會等級制度特征。
“贖絹”是古代法律中的一種刑罰替代制度,指用絹帛作為財物來抵免或減輕刑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贖絹由“贖”(財物抵罪)和“絹”(絲織品)組成,字面含義為“用絹帛贖罪”。它屬于古代贖刑的一種形式,常見于隋唐時期的法律體系。
曆史背景與出處
根據《隋書·刑法志》記載,犯“髠鉗五歲刑”(剃發并戴刑具服五年勞役)和“笞二百”(鞭打二百下)的罪行,可通過繳納贖絹免除刑罰,例如男子需繳納六十匹絹。這反映了古代“以財代刑”的司法特點。
應用場景與功能
演變與文化意義
從漢字“贖”的構成(“貝”部與“賣”組合)可知,其本義與財物交易相關。贖絹制度體現了古代“禮法結合”的思想,既維護法律權威,又為貴族或富裕階層提供規避嚴刑的途徑。
贖絹是古代司法體系中以財物抵罪的典型方式,兼具法律、經濟和社會調節功能,多見于隋唐文獻記載。若需更完整的曆史案例,可參考《隋書·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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