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革除官職。 宋 曾敏行 《獨醒雜志》卷八:“ 胡邦衡 銓 ,時為樞密院編修官,上書請羈留 金 使,斬主議者之首,以謝天下,語大憤直。上怒其訐,将褫官竄 昭州 。”一本作“裭官”。參見“ 褫職 ”。
褫官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通過官方程式剝奪官員的職位與職權。該詞由“褫”(意為剝奪、解除)與“官”(指官職、官位)構成,整體具有強制解除職務的行政處分性質。
從構詞法分析,“褫”在古漢語中多與強制剝奪相關,如《說文解字》釋為“奪衣也”,後引申為對身份或權力的剝奪;“官”則特指國家授予的職務與權責,二者結合體現封建官僚體系中對失職官員的懲戒機制。其曆史可追溯至漢代考課制度,《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的“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即包含褫官程式的雛形。
在司法實踐中,褫官常與刑事處罰并行,如《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十五匹絞”,涉案官員除受刑罰外均需“除名”(即褫官)。明清時期該制度趨于完善,《大明會典》将褫官細分為革職、降調、永不叙用等層級。
現代漢語詞典對其釋義多強調三點核心要素:①基于法定事由的職務解除;②區别于自願辭職的強制性質;③具有維護吏治的功能屬性。例如《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古代對官吏的行政處分,即革去官職”(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9卷632頁)。
“褫官”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1. 基本含義
“褫官”讀作chǐ guān(注音:ㄔˇ ㄍㄨㄢ),意為革除官職,即剝奪官員的職位和權力。
2. 出處與用法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例如宋代曾敏行《獨醒雜志》卷八記載,胡铨因直言觸怒皇帝,“将褫官竄昭州”,即被革職流放。
3. 相關詞語擴展
4. 現代語境中的使用
如今“褫官”多用于曆史或文學領域,描述古代官員因罪責、失職等被罷免的情境,如:“他因貪腐遭褫官,永不錄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文獻引用,可參考《獨醒雜志》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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