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blish a decree (law) for enforcement] 公布實行
又經過實際天象的校驗,《大明曆》才得以正式頒行。——《祖沖之》
公布施行。 唐 趙元一 《奉天錄》卷一:“王命頒行,分路齊進。” 明 郎瑛 《七修類稿·詩文三·戒石銘》:“至 宋太宗 删繁擇取‘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一十六字頒行天下。”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三:“奉旨鐫石,留太學,以墨刻頒行天下。”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七章第六節:“新書訂定後,由朝廷頒行全國。”
頒行(bān xíng)指國家權力機關正式頒布法令、條例等,使其生效施行。該詞由“頒”“行”二字複合而成,兼具發布與實施的雙重含義,屬正式公文用語。
頒
本義為“分賜”,《說文解字》釋:“頒,分也。”後引申為公開宣布、發布。如《周禮·天官·冢宰》載:“頒職事十有二于邦國都鄙”,指分配職事于各地。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3年修訂版)
行
指實施、推行。《論語·述而》雲:“用之則行,舍之則藏”,此處“行”即施行之意。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第2版)
頒行特指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式公布法律、法規或政策,并正式生效執行。例如: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頒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頒行。”
此過程包含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行政機構籤署公布、社會公衆遵守實施三個環節,體現國家意志的強制力與規範性。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為:“(法令、條例等)公布并施行。”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
《辭海》(第七版)
釋義:“頒布施行。多指法令、制度等正式推行。”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
結語
“頒行”作為法制術語,強調法令從公布到實施的完整性,其權威性源于國家強制力保障。該詞至今仍廣泛用于立法文書及政策文件中,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21年6月1日起頒行”。
“頒行”是一個動詞,指官方正式公布并施行某項政策、法律、制度或文件,強調從發布到執行的完整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布與實施
指權威機構(如政府、立法部門)将制定的法規、政策等向公衆公開,并開始生效和執行。例如:
曆史上《大明曆》經過校驗後“正式頒行”;《宋史》記載曆法“頒行”需經朝廷诏令。
公文用語
常見于正式文件,如“公安機關負責居民身份證的頒行和管理”,體現行政或法律的強制性。
譯為“issue for enforcement”(發布并強制執行),體現其權威性。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曆史文獻或公文寫作指南中的相關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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