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盜臧 ”。1.搶劫或偷竊財物。 漢 王符 《潛夫論·斷訟》:“ 高祖 制三章之約, 孝文 除克膚之刑,是故自非殺傷盜臧,文罪之法輕重無常,各隨時宜,要取足用,勸善消惡而已。”《晉書·刑法志》:“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
(2).指搶劫或偷竊得來的財物。《漢書·高帝紀上》“傷人及盜抵罪” 顔師古 注引 李奇 曰:“傷人有曲直,盜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宋史·食貨志下一》:“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産則不及卑幼。” 清 秦鑅 《歸州紀事詩》:“釵環在首身衣裳,徵媒過聘皆盜贓。”
“盜贓”是漢語法律術語與日常用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盜竊行為非法獲取的財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盜”指“用不正當的手段謀取”,“贓”特指“貪污、受賄或盜竊得來的財物”,組合後構成偏正結構名詞,專指以盜竊手段攫取的非法所得。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辭海》收錄“贓”字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其注疏雲“贓謂盜所取物”,表明該概念在先秦時期已具備明确的法律内涵。現代司法實踐中,“盜贓”被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需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在構詞法層面,“盜贓”屬于同義複合詞,其中“盜”限定行為性質,“贓”強調財物屬性,二者結合形成完整法律概念。相關司法解釋強調,盜贓物具有三項基本特征:非法取得性(違背所有權人意志)、財物價值性(包括有形物與財産性利益)、行為關聯性(必須直接源于盜竊行為)。
該術語在司法文書中常與“退賠”“追繳”等動詞搭配使用,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産,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此條款構成處理盜贓物的主要法律依據。
“盜贓”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基本詞義
異體與曆史用法
現代語境中的使用
現代漢語中,“盜贓”多指非法所得的財物,如“追回盜贓”等表述,強調對贓物的追繳。
該詞兼具行為與財物的雙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曆史文獻中的高頻出現,反映了古代對財産犯罪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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