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盗臧 ”。1.抢劫或偷窃财物。 汉 王符 《潜夫论·断讼》:“ 高祖 制三章之约, 孝文 除克肤之刑,是故自非杀伤盗臧,文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晋书·刑法志》:“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
(2).指抢劫或偷窃得来的财物。《汉书·高帝纪上》“伤人及盗抵罪” 颜师古 注引 李奇 曰:“伤人有曲直,盗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宋史·食货志下一》:“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 清 秦鑅 《归州纪事诗》:“釵环在首身衣裳,徵媒过聘皆盗赃。”
“盗赃”是汉语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盗窃行为非法获取的财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盗”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赃”特指“贪污、受贿或盗窃得来的财物”,组合后构成偏正结构名词,专指以盗窃手段攫取的非法所得。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辞海》收录“赃”字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其注疏云“赃谓盗所取物”,表明该概念在先秦时期已具备明确的法律内涵。现代司法实践中,“盗赃”被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需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在构词法层面,“盗赃”属于同义复合词,其中“盗”限定行为性质,“赃”强调财物属性,二者结合形成完整法律概念。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盗赃物具有三项基本特征:非法取得性(违背所有权人意志)、财物价值性(包括有形物与财产性利益)、行为关联性(必须直接源于盗窃行为)。
该术语在司法文书中常与“退赔”“追缴”等动词搭配使用,如《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此条款构成处理盗赃物的主要法律依据。
“盗赃”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释:
基本词义
异体与历史用法
现代语境中的使用
现代汉语中,“盗赃”多指非法所得的财物,如“追回盗赃”等表述,强调对赃物的追缴。
该词兼具行为与财物的双重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历史文献中的高频出现,反映了古代对财产犯罪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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