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械鬥 ”。雙方聚衆持械毆鬥。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台灣之役》:“會 漳 泉 二府人之僑居者,各分氣類,械鬥至數萬人,官吏不能彈治。”《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那回 廣東 的案子,實在是械鬭起的;然而叙起械鬬來,牽涉的人自然不少。”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一章:“兩族的頭子都是世襲的地主豪紳,利用鄉民迷信風水,故意擴大糾紛,挑起械鬥。”
械鬥(xiè dòu)指雙方使用器械進行的群體性鬥毆行為,屬于暴力沖突的一種形式。該詞在漢語中具有明确的負面含義,常與違法性、危害公共安全相關聯。
字義分解
合成詞強調“持械群毆” 的核心特征,區别于徒手沖突。
權威詞典釋義
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
械鬥:手持棍棒、刀槍等器械打群架。
此釋義明确其工具性(器械)與群體性(群架)兩大要素。
清代至民國時期,械鬥多因宗族矛盾、資源争奪(如土地、水源)爆發。例如《清實錄》載福建、廣東等地宗族械鬥頻繁,官府常以“嚴懲首犯”平息事态。此類沖突具有組織性,參與者常受宗族規約驅使。
現代法律體系中,械鬥屬嚴重違法行為:
“鬥毆”泛指一切暴力沖突(含徒手),而“械鬥”特指使用器械的群體性暴力。
械鬥規模較小,無政治目的,多為民間自發沖突。
參考資料
“械鬭”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械”字的演變(如刑具到武器的引申),可參考漢字解析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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