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對匠戶征收的代役金。《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職掌》“有匠戶”原注:“原編丁冊,各省皆有匠戶輪班供役,嗣改為按戶徵銀解京代班,曰匠班銀。後各省漸次攤入地丁徵收。”《清會典事例·戶部·丁銀攤征》:“ 康熙 四十一年覆準, 山東 匠班銀歸入地丁徵收。”
匠班銀是中國明代賦役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官府向輪班匠征收的代役銀。該制度始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允許全國輪班匠通過繳納白銀代替親身服役,具體标準為"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北匠六錢",後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全面推行折銀制,标志着匠戶勞役制度向貨币稅制的轉型。
這一制度的實施背景可追溯至元代世襲匠戶制度。明代将工匠分為輪班匠、住坐匠兩類,其中輪班匠每三年需赴京服役三個月。隨着商品經濟發展,匠班銀改革既緩解了工匠長途跋涉的負擔,又為官府手工業提供了穩定的財政來源,客觀上促進了民營手工業的繁榮。
據《明會典》記載,匠班銀征收标準經過多次調整。萬曆年間形成定制,将全國工匠劃分為六十二工種,按技術等級确定納銀數額,高級匠戶年納四錢五分,中級三錢,低級一錢五分。所征銀兩主要用于宮廷造辦和官府作坊的運營開支。
該制度在清朝順治二年(1645年)被廢除,但作為中國曆史上重要的賦役貨币化案例,其演變過程反映了傳統社會手工業管理制度的發展軌迹,對研究明代財政史和工匠社會地位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匠班銀”是一個具有曆史制度背景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時期的政策演變來理解:
匠班銀是明清時期針對匠戶征收的代役金,即工匠通過繳納銀兩代替親身服役的制度。這一制度最早見于明代,清代延續并調整。
明代起源
清代調整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引申為“工匠技藝精湛,成果豐碩”的比喻,但此用法缺乏曆史依據,可能為誤傳。核心含義仍為賦稅制度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政策細節,可參考《明會典》《清會典》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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