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對匠戶征收的代役金。《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職掌》“有匠戶”原注:“原編丁冊,各省皆有匠戶輪班供役,嗣改為按戶徵銀解京代班,曰匠班銀。後各省漸次攤入地丁徵收。”《清會典事例·戶部·丁銀攤征》:“ 康熙 四十一年覆準, 山東 匠班銀歸入地丁徵收。”
“匠班銀”是一個具有曆史制度背景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時期的政策演變來理解:
匠班銀是明清時期針對匠戶征收的代役金,即工匠通過繳納銀兩代替親身服役的制度。這一制度最早見于明代,清代延續并調整。
明代起源
清代調整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引申為“工匠技藝精湛,成果豐碩”的比喻,但此用法缺乏曆史依據,可能為誤傳。核心含義仍為賦稅制度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政策細節,可參考《明會典》《清會典》等史料來源。
《匠班銀》是一個成語,常用來形容文學、藝術、工藝品等方面的優秀之作。它表示精細工藝、高超技藝的作品。
《匠班銀》這個詞由三個部分組成,其中:
《匠班銀》一詞最早出現在明代文學家王守仁的《易傳·九祥》一文中,原句為“木為匠班,巳為匠班銀”,意為以木作為雕刻工藝、巳為金銀鍛造工藝。後來逐漸演變成形容出色的工藝品。
《匠班銀》(繁體字)
在古代,古時的“匠班銀”字的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在古代的字形中,銀的部分寫作“金”,而不是現在的“钅”部。例如:匠班金。
這幅字畫的筆觸細膩,色彩鮮豔,堪稱匠班銀之作。
出神入化、精湛、高超、巧奪天工。
粗制濫造、拙劣、馬虎、不堪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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