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古代的笞刑與杖刑。 明 田藝蘅 《留青日劄·大诘減等》:“ 元世祖 笞杖之刑既定,曰: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止杖九十七。”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冤獄》:“笞杖立加,葛藤悉斷。”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古用 苗 制,施行肉刑, 漢文 免之,改為囚徒、髠鉗、鬼薪、役作, 隋文 代之以笞杖流徒。”
笞杖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兩種重要的身體刑具與刑罰方式,其具體含義及區别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笞(chī)
《說文解字》釋為“擊也,從竹台聲”,本義為用竹闆擊打。其刑具多為竹制薄闆,側重對犯人身體的薄懲與羞辱。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影印本)。
杖(zhàng)
《說文》注“持也”,後引申為刑具,即粗重的木棍。杖刑以硬木(如荊條)制成,打擊力度與傷害遠大于笞刑。
來源: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刑具 | 材質 | 尺寸規範(以唐律為例) | 打擊部位 |
---|---|---|---|
笞 | 竹闆 | 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一寸 | 臀部、腿部 |
杖 | 荊木 | 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厘 | 背、臀、腿 |
依據:《唐律疏議·名例律》(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83年版)。
刑罰等級
笞刑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輕者,分五等(笞十至五十);杖刑次之,分五等(杖六十至一百)。
來源:《唐律疏議·卷第一》。
社會功能
案例參考:《大明律·刑律》(懷效鋒點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來源:沈家本《曆代刑法考》(商務印書館2011年再版)。
成語“鞭笞天下”(賈誼《過秦論》)、“杖責八十”(明清公案小說)等,均折射笞杖在古代司法中的符號化意義。
文獻佐證:《漢書·賈誼傳》(中華書局1962年點校本)。
通過典籍與律法互證,笞杖不僅為實體刑具,更是古代“禮法合一”治理思想的實踐載體,其形制級的精細劃分,體現了傳統法律對刑罰梯度的系統性設計。
“笞杖”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笞杖包含兩種刑罰形式:
作為成語使用時,“笞杖”可比喻嚴厲斥責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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