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鋤割。引申為鏟除、消滅。 明 李東陽 《與東山劉都憲書》:“安攘之計,固已概定,而撫綏之意,勝於鋤艾。”
"鋤艾"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鋤"和"艾"兩個動詞組合而成,屬于古代漢語中的同義複用結構。該詞最早見于《漢書·郊祀志》,原句為"草艾則墨",顔師古注曰:"艾讀曰刈,刈,穫也",指通過除草行為引申為對人事的規整與治理。
從字義構成解析:
在語義演進過程中,"鋤艾"形成了雙重指向:既保留具體農耕場景中的"除草收割"本義(見《王祯農書》記載的耕作技藝),又衍生出"清除弊政"的抽象用法,如明代張居正《陳六事疏》中"鋤艾奸宄"的治國策略表述。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學術性文本或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參考文獻:《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4年版)
“鋤艾”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如下:
明代李東陽在《與東山劉都憲書》中寫道:“安攘之計,固已概定,而撫綏之意,勝於鋤艾。”此處“鋤艾”與“撫綏”形成對比,強調以安撫政策取代武力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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