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榜樣,例子。 元 馬緻遠 《陳抟高卧》第三折:“向那 華山 中已覓下終焉計,怎生都堂内纔看旁州例。”參見“ 傍州例 ”。
"旁州例"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代可供參考的其他地區行政案例或司法判例。從構詞法分析:"旁"作"其他"解(《說文解字》),"州"為古代行政區劃單位(《周禮·職方氏》),"例"指成例規範(《唐律疏議》)。該詞常見于宋元時期的公文典籍,主要功能是作為地方官員處理政務時的參照體系。
這一詞彙的形成與古代中央集權制度密切相關。據《宋代司法術語考釋》記載,北宋時期為統一地方治理,規定州縣官員在審理案件時,若遇到律文未載事項,可援引相鄰州府的判例作為裁量依據。這種司法實踐在《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判詞中得到印證,例如卷十二"戶婚門"中,建陽府官員便曾援引"衢州例"處理田産糾紛。
從語言學角度看,"旁州例"屬于偏正結構的複合詞,其中"旁州"作定語限定"例"的適用範圍。該構詞方式與同期出現的"本路例""鄰縣例"等術語形成系統對應,反映出古代法律術語的嚴謹性特征。現代研究中,北京大學《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将該詞歸入"地方性法源"範疇,強調其在補充成文法典方面的重要作用。
“旁州例”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存在一定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旁州例”主要用于指代可供參考的先例或典型,建議在文學或曆史語境中使用時,結合上下文進一步确認其具體指向。如需更完整信息,可查看漢典或查字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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