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毆打。歐,通“ 毆 ”。 元 無名氏 《合同文字》第四折:“律上説歐打平人,因而緻死者抵命。”
“毆打”是現代漢語中表示擊打、暴力侵害他人的行為動詞,其核心含義為以肢體或工具對他人施加物理傷害。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被明确釋義為“用拳、腳、棍棒等暴力手段打人”,強調行為的違法性和攻擊性。從構詞角度分析,“毆”字本義為擊打(《說文解字》釋為“捶毄物也”),與“打”構成同義複合結構,強化暴力行為的持續性特征。
在司法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将“毆打他人緻傷”列為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印證了該詞的法律内涵。語言學家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中指出,“毆打”多用于書面語體,常見于法律文書、新聞報道等正式語境,與口語化的“打人”形成語體差異。
值得注意的語義演變是,據《漢語大詞典》考據,“毆”字在秦漢簡牍中已見使用,至唐代法律文書《唐律疏議》确立“毆打”作為專業法律術語的地位,這一曆史沿革賦予詞彙更強的權威性。
“歐打”是漢語中的一個詞彙,其含義和使用需結合古代文獻及現代規範來理解:
“歐打”是“毆打”的古字變體,現應以“毆打”為規範寫法。若需引用古籍或研究通假現象時可保留原詞,其他場合建議使用現代标準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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