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誇大欺罔。 唐 柳宗元 《貞符》:“其妄臣,乃下取虺蛇,上引天光,推類號休,用誇誣于無知氓。” 章炳麟 《駁神我憲6*政說》:“至謂禽獸有見量而無比量,則亦誇誣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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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誣”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其詞義可從構詞法和文獻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詞義分解 “誇”本義為奢侈、誇大,《說文解字》釋為“奢也”,段玉裁注“奢者,張也”。在語境中多指言語或行為的過度渲染。“誣”指捏造事實,《玉篇》定義為“妄言加人”,即虛構不實之辭強加于人。二字連用構成聯合式複合詞,強調通過誇大其詞與虛構事實相結合的诽謗行為。
二、文獻典源 該詞最早見于《左傳·襄公二十七年》記載的“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晉國無隱情,其祝史陳信于鬼神,無愧辭”,杜預注曰“無虛誣詐谖之辭”,孔穎達正義引《說文》作“誇誣”。明清時期《日知錄》《陔餘叢考》等考據學著作均沿用此解,指代虛美失實的言論。
三、現代釋義 綜合曆代訓诂,可定義為:通過誇張修辭與不實陳述相結合的手段,對人事進行不符合實際的毀譽評價。其行為特征既包含誇大事實的虛飾成分,又具備虛構事實的誣陷性質,屬于兼具浮誇與诽謗雙重性質的言語行為。
“誇誣”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kuā wū,常用于書面或較為正式的語境。其核心含義為“誇大欺罔”,即通過誇大事實或捏造不實信息來欺騙他人。以下為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用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古典文獻《貞符》或近代章炳麟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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