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unty magistrate] 官名,舊時一縣的行政長官
今之縣令。——《韓非子·五蠹》
會縣令攝篆。——清· 邵長蘅《青門剩稿》
縣令遣媒。——《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
高名令聞。《莊子·外物》:“飾小説以幹縣令,其於大達亦遠矣。” 成玄英 疏:“縣,高也。夫修飾小行,矜持言説,以求高名令問者,必不能大通於至道。”
一縣之行政長官。 周 有縣正,掌縣之政令。 春秋 時縣邑之長稱宰、尹、公、大夫,其職同。 秦 漢 縣萬戶以上者稱令,不及萬戶者稱長。 晉 隋 因之。 唐 時縣置令,縣有赤、畿、望、緊、上、中、下七等,不分令長。 宋 因 唐 制,其京朝官任縣令職者,稱知某縣事。 元 縣置達魯花赤,以縣尹為副。 明 清 稱知縣。辛亥革命後改為縣知事。後稱縣長。《韓非子·八經》:“縣令,約其辟吏。”《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至 蜀 , 蜀 太守以下郊迎,縣令負弩矢先驅, 蜀 人以為寵。” 唐 韓愈 《贈崔複州序》:“縣令不以言,連帥不以信,民就窮而斂愈急,吾見刺史之難為也。”《資治通鑒·周赧王三十二年》:“嗣君好察微隱,縣令有發褥而席弊者,嗣君聞之,乃賜之席。” 胡三省 注:“古者縣大夫,至 春秋 時有邑大夫。縣令,起于 戰國 之時, 秦 漢 因之。”
縣令是中國古代縣級行政區劃的最高行政長官,其職權範圍涵蓋地方治理、司法審判、賦稅征收等事務。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記載,縣令是"一縣之行政長官,秦漢時期始置,曆代沿革至明清改稱知縣"。
從曆史沿革來看:
該官職在文獻中有多種代稱:
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中國古代職官研究》(2018年)指出,縣令作為"皇權與基層社會的連接樞紐",其選拔制度從秦漢時期的察舉制,逐步發展為隋唐科舉制下的進士任職體系。北京大學曆史系《中國政治制度史》(2020年修訂版)統計顯示,明清兩代共産生超過45,000名知縣,平均任期2.3年,流動率高達78%。
以下是關于“縣令”的詳細解釋:
縣令是中國古代縣級行政區域的長官,負責全面管理縣域事務。該官職名稱最早出現在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形成制度化體系。其稱謂在不同朝代有所變化:宋代稱“知縣”,元代稱“縣尹”,明清恢複“知縣”之稱。
縣令的職責涵蓋廣泛,主要包括:
縣令雖為七品小官,卻是中央與百姓的紐帶,被稱為“土皇帝”。他們擁有地方自治權,可任命屬吏(如縣尉、主簿),并直接對上級政府負責。其權力覆蓋行政、司法、財政,甚至可養幕僚輔助管理。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案例或制度細節,可參考、5、9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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