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處決罪犯時,公布罪狀的牌子或告示。 元 關漢卿 《蝴蝶夢》第一折:“不能勾金榜上分明題姓字,則落得犯由牌書寫名兒。”《水浒傳》第四十回:“把這 宋江 、 戴宗 的供狀招欵粘連了,一面寫下犯由牌,教來日押赴市曹斬首施行。”《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九:“太守命牢中取出 申春 等死囚來,讀了犯由牌,押赴市曹處斬。”
犯由牌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公示文書,主要用于公開宣告罪犯的姓名、罪行及刑罰,兼具法律公示與社會警示作用。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曆史功能及文化背景角度進行詳細闡釋:
犯由牌(fàn yóu pái)
“犯”指罪犯、罪行;“由”即事由、罪狀;“牌”為書寫告示的木質或紙質标牌。
古代官府在處決犯人時,插于其身後或懸挂于公共場所的公示牌,寫明犯人姓名、所犯罪行及判決結果,以示法律威嚴㊟。
多為木質長牌,頂部插箭形标識(故稱“斬标”),牌面墨書罪狀。例如《水浒傳》第四十回描寫宋江、戴宗臨刑時:“各與了一碗長休飯,永别酒……劊子叫起惡殺都來,将宋江和戴宗前推後擁,押到市曹十字路口,團團槍棒圍住,把柳條筐縛了,背後插上犯由牌。”㊟
體現“明刑弼教”思想:
《宋刑統》規定死刑犯需“書其姓名及其罪于梏”,可視為雛形。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載有“貼示犯由”案例㊟。
《元典章·刑部》明确要求:“将犯人排插姓名、犯由,遍行遊街,依例處斷。”㊟
明代《大明律》規定死刑犯需“标寫犯由牌”,清代刑場仍置犯由牌警示民衆㊟。
犯由牌不僅是司法工具,更承載傳統法制文化:
牌上朱筆勾決象征“代天行罰”,強化皇權對司法終裁的合法性㊟。
公開罪狀引導民衆認同倫理規範,如《金瓶梅》中陳經濟因通奸罪被“标了犯由牌”遊街,反映道德懲戒功能㊟。
學術參考文獻來源:
㊟ 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Z].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6. "犯由牌"詞條.
㊟ 沈家本. 《曆代刑法考》[M]. 中華書局, 1985. 刑具考章節.
㊟ 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M]. 商務印書館, 2010. 司法儀式與威懾機制論述.
㊟ 《元典章·刑部卷》[Z]. 元代官修法典.
㊟ 馬伯良. 《宋代的法律與秩序》[M].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 死刑公示制度研究.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考證,“犯由牌”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公示工具,主要用于公開處決罪犯時說明其罪行。以下為詳細解析:
犯由牌(拼音:fàn yóu pái)是古代處決犯人時使用的告示牌,通常以木質或紙質制成,記錄罪犯的姓名、罪名及判決依據。其核心作用是公示罪狀以警示民衆,體現司法公開性。
犯由牌兼具司法公示與社會警示功能,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實物參照。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查閱《水浒傳》《警世通言》等文獻原文或相關曆史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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