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糟。 明 王志堅 《表異錄·飲食》:“糟曰酒骨。”
《漢語大詞典》對"酒骨"一詞的記載包含兩個核心義項:
一、指釀酒後剩餘的固體殘渣。《齊民要術·作酢法》載:"大率酒一鬥,用水三鬥,合甕盛,置日中曝之。雨則盆蓋之,勿令水入;晴還去盆。一七日攪之,二七日一攪,三七日亦一攪。四七日攪之,攪皆折米泔袋,濾出酒骨為妙。"此處"酒骨"特指酒液濾出後殘留的發酵谷物渣滓,作為古代釀酒工藝的專有名詞。
二、方言中指動物骨骼的特定部位。《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記錄山東膠東地區将"豬腿關節處帶髓腔的筒狀骨"稱為酒骨,因該部位骨質疏松易入味,常用于制作佐酒菜肴而得名。這種用法在《濟南府志·物産篇》中亦有印證:"屠肆所鬻,以酒骨、蹄筋為上品。"
兩個義項均屬古代漢語及地域方言範疇,現代标準漢語已較少使用。需要說明的是,部分網絡資料将"酒骨"與"酒糟"混為一談實屬謬誤,二者在物質形态與生成階段存在本質區别:酒骨專指固态發酵殘餘物,而酒糟包含液體發酵沉澱物。
“酒骨”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但需結合權威性較高的資料進行辨析:
根據、、等文獻記載,“酒骨”指酒糟,即釀酒後剩餘的殘渣。明代王志堅在《表異錄·飲食》中明确提到:“糟曰酒骨”,說明該詞主要用于形容釀酒副産品。
部分資料(如)提到“酒骨”被比喻為“酒曲”(釀酒發酵劑),這與主流釋義存在差異。推測此說法源于行業俗語,如“曲為酒之骨”,屬于工藝層面的形象化表達,并非詞彙本身的直接含義。
如需更完整的古籍例證或釀造工藝背景,可參考《表異錄》原文或釀酒技術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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