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租屋而居;暫借居住。 清 江藩 《漢學師承記·淩廷堪》:“又北走 海州 於敗簏中攟拾殘稿,假居僧寺,輯録以歸。”
(2).指寄居。 清 朱象賢 《聞見隅錄·烈婦段氏》:“﹝ 段氏 ﹞嫁夫名 馬小 ,貧無以自活,假居嶽家。”
“假居”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義組合及文獻用例中解析。從構詞角度看,“假”在古漢語中有“借、暫用”之意(《說文解字》釋“假,非真也”,“居”指居住或住所(《爾雅·釋言》載“居,處也”。兩字組合可引申為“暫時借住”或“非正式居所”的涵義。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雖未直接收錄該詞條,但依據詞素分析法可推斷其符合古代漢語構詞規律。該現象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亦有類似案例,如“假寐”指不脫冠帶的短暫睡眠。
值得注意的是,“假居”一詞曾見于明代《醒世恒言》卷二十三:“權且假居僧舍”,此處的語境印證了其“臨時借住”的釋義。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學術文獻對古代居住制度的考據研究,如北京大學《漢學研究》期刊中相關論文曾用此詞描述唐代士人的旅居形态。
“假居”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判斷其含義:
字面含義(曆史文獻用法)
成語比喻義(現代引申用法)
補充說明:
如需更完整的古籍例句或成語用法分析,可參考相關文獻及詞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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