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女歌舞藝人。 三國 魏 曹操 《遺令》:“吾婢妾與伎人皆勤苦,使著 銅雀臺 ,善待之。”《晉書·宣帝紀》:“九年春三月,黃門 張當 私出掖庭才人 石英 等十一人,與 曹爽 為伎人。”
“伎人”一詞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其釋義和演變具有明确的文獻依據:
此為“伎人”最核心且曆史最悠久的含義,特指古代從事音樂、舞蹈、雜耍等表演藝術的職業群體。
“伎”通“技”,指技藝;“伎人”即掌握特殊技藝的表演者,常見于宮廷、市井的娛樂場合。
例如《後漢書·百官志》載:“太樂令……掌伎樂。”其下屬即包含各類伎人。
伎人多隸屬“樂籍”,身份低微,但其藝術實踐對中國古代戲曲、音樂發展有重要貢獻。唐代崔令欽《教坊記》詳細記載了宮廷伎人的組織與演出形式。
在部分文獻中,“伎人”詞義泛化,可指代具備專門技術的手工藝人或工匠。
“伎”與“技”古相通,故“伎人”亦可釋為“技工”。如《北史·藝術傳》将擅長天文、醫藥者稱為“伎術之人”。
當代漢語中此義項已罕見,主要由“技工”“藝人”等詞替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标注“伎人”為“古代書面語”。
“伎”從“人”從“支”,本義與人的技能相關,區别于貶義的“妓”(後起分化字)。
現代文本中若需表達“表演藝術家”,宜用“藝人”;指技術工作者則用“技工”。使用“伎人”時需注意其曆史語境,避免歧義。
參見權威文獻:
(注:因古籍原文及專業詞典暫無公開電子版鍊接,此處标注文獻名稱與出版社,讀者可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核查原文。)
“伎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主要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伎人”指擅長某種技藝或技術的人,尤其在表演藝術領域(如戲曲、舞蹈、魔術等)有突出才能的從業者。該詞由“伎術”和“人”合成,強調專業技藝的掌握。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典故或例句,可參考《晉書》《遺令》等文獻,或通過查字典等工具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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