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社負責人。 元 馬緻遠 《漢宮秋》第一折:“俺官職頗高如村社長,這宅院剛大似縣官衙。”
村社長是中國古代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特定職官稱謂,主要存在于元代(1271–1368年)的鄉村組織體系中。其核心含義與職能如下:
村社長由“村社”與“長”複合構成:
負責督促社内農戶繳納糧稅、絲料等賦役,協助裡正、主首完成官府征收任務 。
組織社民墾荒耕種,推廣農桑技術,并定期向官府彙報收成情況(《通制條格·卷十六》)。
調解民間糾紛,監督社民行為,配合官府緝捕盜賊,并推行儒家倫理教化 。
統計社内災情,主持義倉糧食發放,保障基層赈濟落實(《元史·食貨志》)。
村社長制度源于金代“社”制,元代至元七年(1270年)在全國強制推行。其地位低于“裡正”“主首”,但直接管理民戶,屬職役性質,常由地方富戶輪充。明代廢除社制後,該職官逐漸消失 。
權威參考文獻:
“村社長”是一個具有曆史與地域特征的詞彙,具體含義如下:
“村社長”指村社的負責人,主要負責村莊的行政管理和事務協調。在元代文獻中,該詞已出現,如元曲《漢宮秋》提到“俺官職頗高如村社長”,側面反映了其作為基層管理者的地位。
元代村社制度下,“社長”是每50戶編為一社的基層管理者,職能包括:
“村社長”既是一個曆史官職,也是現代農村管理中的實際職位,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含義。若需進一步了解元代村社制度或現代村幹部體系,可參考相關曆史文獻或地方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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