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女歌舞艺人。 三国 魏 曹操 《遗令》:“吾婢妾与伎人皆勤苦,使著 铜雀臺 ,善待之。”《晋书·宣帝纪》:“九年春三月,黄门 张当 私出掖庭才人 石英 等十一人,与 曹爽 为伎人。”
“伎人”一词在汉语中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其释义和演变具有明确的文献依据:
此为“伎人”最核心且历史最悠久的含义,特指古代从事音乐、舞蹈、杂耍等表演艺术的职业群体。
“伎”通“技”,指技艺;“伎人”即掌握特殊技艺的表演者,常见于宫廷、市井的娱乐场合。
例如《后汉书·百官志》载:“太乐令……掌伎乐。”其下属即包含各类伎人。
伎人多隶属“乐籍”,身份低微,但其艺术实践对中国古代戏曲、音乐发展有重要贡献。唐代崔令钦《教坊记》详细记载了宫廷伎人的组织与演出形式。
在部分文献中,“伎人”词义泛化,可指代具备专门技术的手工艺人或工匠。
“伎”与“技”古相通,故“伎人”亦可释为“技工”。如《北史·艺术传》将擅长天文、医药者称为“伎术之人”。
当代汉语中此义项已罕见,主要由“技工”“艺人”等词替代。《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明确标注“伎人”为“古代书面语”。
“伎”从“人”从“支”,本义与人的技能相关,区别于贬义的“妓”(后起分化字)。
现代文本中若需表达“表演艺术家”,宜用“艺人”;指技术工作者则用“技工”。使用“伎人”时需注意其历史语境,避免歧义。
参见权威文献:
(注:因古籍原文及专业词典暂无公开电子版链接,此处标注文献名称与出版社,读者可通过图书馆或学术数据库核查原文。)
“伎人”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主要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伎人”指擅长某种技艺或技术的人,尤其在表演艺术领域(如戏曲、舞蹈、魔术等)有突出才能的从业者。该词由“伎术”和“人”合成,强调专业技艺的掌握。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典故或例句,可参考《晋书》《遗令》等文献,或通过查字典等工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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