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接受賄賂,放走敵人。 明 陳子龍 《諸将》詩之四:“諸軍皆賣賊,天意厭昇平。”
“賣賊”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動詞,本義指通過告發或出賣同夥以換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後引申為對團體或組織不忠的背叛舉動。該詞由“賣”(背叛、出售)與“賊”(盜匪、作亂者)構成,其核心語義聚焦于“通過揭發他人罪行來謀取私利”或“在危難時刻背棄同黨”。
從文獻用例來看,《後漢書·劉永傳》記載公孫述“欲賣賊取封”,此處特指将領為求封賞而故意放縱盜匪的渎職行為。宋代司馬光在《資治通鑒·漢紀三十五》的注釋中,将“賣賊”明确解釋為“知賊所在而不言,令賊得恣睢”,強調知情不報的失職特性。明清時期語義擴展,如《醒世姻緣傳》第八十九回中“賣賊求生”的表述,已包含為自保而出賣同伴的倫理批判意味。
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但在曆史文獻解讀與古典文學研究中仍具學術價值。《漢語大詞典》将其列為二級詞目,标注為“古代軍事術語及社會行為批判用語”。需要說明的是,此詞與“賣友”“叛變”存在細微差别:“賣賊”側重通過揭露他人罪行獲利,而“賣友”強調人際關系背叛,“叛變”則多指向敵對勢力倒戈。
“賣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來源中有兩種解釋,但主要指向以下内容:
接受賄賂,放走敵人
這一解釋在多個權威來源中被提及。例如,明代陳子龍的詩句《諸将》中寫道:“諸軍皆賣賊,天意厭昇平”,即暗指軍隊受賄縱敵的行為。該詞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描述因私利而背叛職責的負面行為。
出賣朋友或背叛同伴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提到其現代用法可泛指出賣信任的行為,例如:“他為了利益賣賊,背叛團隊”。但這一含義在傳統文獻中較少見,可能是詞義的擴展或誤用。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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