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寄押,監禁。 宋 蘇轍 《乞放市易欠錢狀》:“市易之法,欠戶拖延日久,或未見歸者及無家業之人,皆差人監逐,遇夜寄禁。” 宋 洪邁 《容齋四筆·國初救弊》:“ 江州 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經過寄禁罪人,計三百二十四人。”
寄禁在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現代漢語詞典中通常未将其作為獨立詞條收錄。其含義需拆解單字并結合古漢語用法進行理解:
寄:
禁:
“寄禁”的合成含義推測: 将“寄”與“禁”組合,“寄禁”一詞可能指:
使用說明: “寄禁”在現代漢語中極為罕見,不屬于常用詞彙。其具體含義需依據出現的具體文獻上下文精确判斷。在絕大多數現代語境下,表達“臨時關押”之意時,更常使用“拘禁”、“收押”、“羁押”等詞。
(注:因“寄禁”非現代漢語規範詞條,權威詞典及常用線上辭書如漢典、百度漢語等均未收錄其獨立釋義,故無法提供直接對應的有效網絡鍊接。以上解釋基于權威詞典對單字的釋義及古漢語複合詞構成規律進行合理推斷。)
“寄禁”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ì jìn,主要用于古代文獻中,指臨時性的監禁或寄押。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根據權威詞典解釋(、),"寄禁"意為"寄押、監禁",特指因案件未結或債務糾紛等原因,将嫌疑人或欠債者臨時拘押的行為。例如宋代《乞放市易欠錢狀》提到,欠債者或無家業者會被“差人監逐,遇夜寄禁”。
主要用于描述非正式監獄的臨時監禁場所,如衙門或司理院夜間對未決犯的收押()。與現代“拘留”類似,但更強調暫時性和非正式性。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宋代法律典籍或《容齋四筆》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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