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證據。《新唐書·薛登傳》:“ 登 通貫文史,善議論,根證該審,與 徐堅 、 劉子玄 齊名。”《新唐書·黎幹傳》:“此經傳先儒皆不言祭昊天於圓丘,根證章章,故臣謂締止五年宗廟大祭,了無疑晦。”
根證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文書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确鑿的、根本性的證據或憑證。該詞由“根”與“證”兩個語素構成,強調證據的基礎性、本源性和不可動搖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與詞性
“根證”作為名詞,指能夠作為事物根本依據或确鑿憑據的材料、文件或事實。它強調證據的源頭性和決定性,常用于法律、契約或重要事務中,表示不容置疑的證明依據。例如在判定産權歸屬、厘清事實真相時,具有“根證”效力的文件(如地契、官方文書)是關鍵依據。
構詞法解析
二者結合為偏正結構,“根”修飾“證”,意為“根本性的證據”或“作為根基的憑證”。
權威典籍引用與應用場景
該詞多見于古代法律文書、地契、訟案記錄等嚴肅語境,用以指代具有法律效力或決定性作用的原始憑證。例如:
《漢語大詞典》引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夫勘者,……核傷之真僞,訊供之含糊,與夫屍親、兇犯、證佐之硬軟,以及起釁根因,得情止息。” 此處雖未直接出現“根證”,但“起釁根因”的“根”與“證佐”的“證”體現了類似語境下對根本證據的重視。
《辭源》(修訂本)在相關條目釋義中亦強調“根”有“本源、依據”之義,與“證”結合即指本源性的證據。
“根證”指作為事物根本依據、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原始證據或确鑿憑證,尤其強調其在法律或重要事務中的本源性和權威性。其使用帶有正式和嚴肅的色彩,多見于需要确鑿依據的曆史或法律文獻中。
“根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兩方面:
基本釋義
指事物的根據或證據,即用于證明或支撐某事物的根本依據。例如《新唐書·薛登傳》中提到“根證該審”,強調薛登在議論時善于運用詳實的證據。
曆史文獻中的使用
在古籍中,“根證”常體現為對經典或史實的嚴謹考據。如《新唐書·黎幹傳》提到“根證章章”,描述其論證過程引經據典、證據确鑿,表明該詞常用于學術或官方文書中,強調邏輯嚴密性。
補充說明:
盡管部分網頁(如、6)提到中醫術語中的“證”,但結合權威性較高的搜索結果來看,此義項與“根證”無直接關聯,可能為誤引或混淆。建議以曆史文獻中的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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