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寄押,监禁。 宋 苏辙 《乞放市易欠钱状》:“市易之法,欠户拖延日久,或未见归者及无家业之人,皆差人监逐,遇夜寄禁。” 宋 洪迈 《容斋四笔·国初救弊》:“ 江州 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经过寄禁罪人,计三百二十四人。”
寄禁在汉语中属于较为罕见的复合词,现代汉语词典中通常未将其作为独立词条收录。其含义需拆解单字并结合古汉语用法进行理解:
寄:
禁:
“寄禁”的合成含义推测: 将“寄”与“禁”组合,“寄禁”一词可能指:
使用说明: “寄禁”在现代汉语中极为罕见,不属于常用词汇。其具体含义需依据出现的具体文献上下文精确判断。在绝大多数现代语境下,表达“临时关押”之意时,更常使用“拘禁”、“收押”、“羁押”等词。
(注:因“寄禁”非现代汉语规范词条,权威词典及常用在线辞书如汉典、百度汉语等均未收录其独立释义,故无法提供直接对应的有效网络链接。以上解释基于权威词典对单字的释义及古汉语复合词构成规律进行合理推断。)
“寄禁”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ì jìn,主要用于古代文献中,指临时性的监禁或寄押。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解释:
根据权威词典解释(、),"寄禁"意为"寄押、监禁",特指因案件未结或债务纠纷等原因,将嫌疑人或欠债者临时拘押的行为。例如宋代《乞放市易欠钱状》提到,欠债者或无家业者会被“差人监逐,遇夜寄禁”。
主要用于描述非正式监狱的临时监禁场所,如衙门或司理院夜间对未决犯的收押()。与现代“拘留”类似,但更强调暂时性和非正式性。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宋代法律典籍或《容斋四笔》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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