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球是漢語詞彙中特指體育比賽(尤指球類運動)中,參賽一方或雙方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故意違反體育精神和競賽規則,預先約定或操控比賽結果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人為操控性:比賽結果并非由運動員/隊伍的競技實力和臨場發揮自然決定,而是被人為幹預、預先設定。參與者(運動員、裁判、教練、俱樂部管理者等)通過消極比賽、故意失誤、放水等方式,使比賽朝着預定結果發展。
來源: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體育賽事假球行為的法律界定與規制》
違反誠信與規則:假球行為嚴重違背了體育競賽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是對體育精神和競賽規則的公然踐踏。它破壞了體育競賽的純粹性和觀賞性。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假”與“球”的引申釋義;國際足聯(FIFA)《紀律準則》關于操縱比賽的規定
不正當利益驅動:實施假球行為的動機通常是為了獲取非法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如賭博獲利、收取賄賂)或其他利益(如操縱聯賽排名、保級、默契球等)。這是假球區别于一般競技狀态不佳或失誤的關鍵特征。
來源:中國《體育法》第115條關于禁止在體育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如賭博罪、賄賂罪)
欺詐性與社會危害性:假球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欺騙了觀衆、贊助商、賽事組織者以及所有期待真實比賽的參與者。它不僅損害了單項賽事或俱樂部的聲譽,更嚴重侵蝕了體育事業的公信力和社會價值,甚至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來源: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嚴肅查處賭博、假球等違規違法行為的通知》;相關司法案例解讀(如中國足球反賭掃黑案)
假球是指在球類等體育競賽中,參與者出于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通過事先預謀、串通和故意違反競賽規則的方式,人為操控比賽進程或結果的行為。它是一種嚴重違背體育道德、破壞競賽公平、可能觸犯法律的失信與欺詐行為。
假球,指在球類比賽中通過人為操控比賽結果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人為操控性
假球的核心是比賽結果被非競技因素操控,常見手段包括收買對手、本隊球員、裁判等。例如,足球比賽中故意失球或制造特定比分。
利益驅動性
參與者通常為獲取金錢、博彩收益或其他非法經濟利益,破壞體育競技的公平性。
曆史發展
常見類型
危害性
假球破壞賽事公正性、損害球迷信任,并可能涉及法律問題(如意大利2006年“電話門”事件)。
存在範圍
如需進一步了解假球案例或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權威體育組織或司法機構的公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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